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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2       分享到:

4月1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公交都市建设内容、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具体内容。其中提到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对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和补偿、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等,广受关注。

交通运输部自2011年起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来,先后确定87个城市为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已有33个城市命名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此次制定印发《管理办法》,旨在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

《管理办法》共有7章41条

干货内容如下

建设内容有哪些?

1、根据城市特点,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

超大、特大城市要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常规公交+轨道+慢行”网络融合;

大城市要确立大、中运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骨干地位,推进“公交+慢行”网络融合;

中小城市要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统筹发展的绿色出行体系。

2、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等;

3、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或交通拥堵区域设置公交专用道;

4、建立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5、建立公共交通线网优化调整机制,降低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

6、提高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空调车辆比例

7、提高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率;

8、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员会等机制;

9、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

10、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推广“出行即服务”理念,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慧运营监管、企业智能调度、出行信息服务、大数据决策支持等系统建设,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实时出行信息服务,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提高非现金支付比率

11、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压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

12、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补贴和补偿,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和补偿按时拨付到位;

13、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

14、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并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15、积极探索城市公共交通特色发展模式和服务。

哪些城市可以创建申报?

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发展水平较好,有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扶持政策的城市:

1、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

2、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绿色出行发展基础,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

3、城市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同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较好的小城市参与公交都市创建,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如何组织实施?

创建城市在创建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按年度分解创建任务和目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创建工作,并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

关于宣传工作,提出要定期开展公交都市建设经验总结和交流,加大对公交都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公交都市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如何验收命名?

明确了验收条件和依据,以及城市自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公示、命名的相关程序。提出对不符合验收条件、验收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经申请给予延续创建期;对在规定时限未申请验收或延期创建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创建城市,取消其创建资格。

关于动态评估

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自其获得称号的次年起,每3年开展一次动态评估。规定了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管理办法》特别提到,对在创建申报、验收、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城市,取消已获得的创建资格或“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参加今后的公交都市创建。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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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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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公交都市建设内容、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具体内容。其中提到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对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和补偿、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等,广受关注。

交通运输部自2011年起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来,先后确定87个城市为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已有33个城市命名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此次制定印发《管理办法》,旨在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

《管理办法》共有7章41条

干货内容如下

建设内容有哪些?

1、根据城市特点,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

超大、特大城市要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常规公交+轨道+慢行”网络融合;

大城市要确立大、中运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骨干地位,推进“公交+慢行”网络融合;

中小城市要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统筹发展的绿色出行体系。

2、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等;

3、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或交通拥堵区域设置公交专用道;

4、建立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5、建立公共交通线网优化调整机制,降低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

6、提高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空调车辆比例

7、提高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率;

8、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员会等机制;

9、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

10、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推广“出行即服务”理念,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慧运营监管、企业智能调度、出行信息服务、大数据决策支持等系统建设,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实时出行信息服务,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提高非现金支付比率

11、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压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

12、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补贴和补偿,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和补偿按时拨付到位;

13、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

14、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并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15、积极探索城市公共交通特色发展模式和服务。

哪些城市可以创建申报?

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发展水平较好,有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扶持政策的城市:

1、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

2、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绿色出行发展基础,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

3、城市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同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较好的小城市参与公交都市创建,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如何组织实施?

创建城市在创建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按年度分解创建任务和目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创建工作,并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

关于宣传工作,提出要定期开展公交都市建设经验总结和交流,加大对公交都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公交都市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如何验收命名?

明确了验收条件和依据,以及城市自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公示、命名的相关程序。提出对不符合验收条件、验收不合格的创建城市,经申请给予延续创建期;对在规定时限未申请验收或延期创建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创建城市,取消其创建资格。

关于动态评估

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自其获得称号的次年起,每3年开展一次动态评估。规定了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管理办法》特别提到,对在创建申报、验收、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城市,取消已获得的创建资格或“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参加今后的公交都市创建。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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